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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abet娱乐场亚洲经典版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22-07-06 15: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顾全大局;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乐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望。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占全体教职工的10%左右。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一线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二级工会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教职工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赞成票时,方可当选为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团长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相关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单位不再补选代表。代表因任期内解聘合同、请辞代表职务或不能正常履职,代表资格终止,原单位补选代表,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指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院(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书记等,特邀代表指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差额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其他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提出大会议题、方案,组织选举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材料归档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的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宣传工作,大会召开前,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知识和本次大会议题;大会结束后,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督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七)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八)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经第六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dafabet娱乐场亚洲经典版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工商工字〔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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